契合下列規則之一的,應設置消防水池。
1、當出產、日子用水量抵達最大時,市政給水管網或入戶引進管不能滿意室內、室外消防給水規劃流量;
2、當選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需一條入戶引進管,且室外消火栓規劃流量大于20L/s或修建高度大于50m;
3、市政消防給水規劃流量小于修建室表里消防給水規劃流量。
一般消防水池
1、當室外給水管網能保證室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意在火災連續時刻內室內消防用水量的要求。當室外給水管網不能保證室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意在火災連續時刻內室內消防用水量與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當室外給水管網供水足夠且在火災狀況下能保證連續補水時,消防水池的容量可減去火災連續時刻內彌補的水量;
2、補水量應經核算確定,且補水管的規劃流速不宜大于2.5m/s;
3、消防水池的補水時刻不宜超越48h;關于缺水區域或獨立的石油庫區,不該超越96h;
4、容量大于1000m3的消防水池,應分設成兩個能獨立運用的消防水池;
5、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該大于6.0m。取水口或取水井與被維護修建物(水泵房除外)外墻的間隔不宜小于15m;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間隔不宜小于40m;與液化石油氣儲罐的間隔不宜小于60m,如采納防止輻射熱的維護措施時,可減為40m。
(高規新增條文。消防水池儲水或供固定消防水泵或供消防車水泵取用。本條對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作了規則,闡明如下:
一、為便于消防車取水救活,消防水池應設取水口或取水井。取水口或取水井的尺寸應滿意吸水管的安置、裝置、檢修和水泵正常作業的要求。
二、為使消防車水泵能吸上水,消防水池的水深應保證水泵的吸水高度不超越6m。
三、為便于補救,也為了消防水池不受修建物火災的威脅,消防水池取水口或取水井的方位距修建物,一般不宜小于5m,最好也不大于40m。但考慮到在區域或會集高壓(或暫時高壓)給水體系的規劃上這樣做有必定困難。因而,本條規則消防水池取水口與被維護修建物間的間隔不宜超越1OOm。
當消防水池坐落修建物內時,取水口或取水井與修建物的間隔仍須按標準要求保證,而消防水池與取水口或取水井間用連通管連接,管徑應能保證消防流量,取水井有效容積不得小于最大一臺(組)水泵3min的出水量。)
6、消防水池的維護半徑不該大于150.0m;
7、消防用水與出產、日子用水合并的水池,應采納保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8、酷寒和寒冷區域的消防水池應采納防凍維護設施。水池結構自重(標準值)
長 寬 厚
容重
單項重
底板 14.2 9.2 0.35
25
1143.1
池壁 50 3.7 0.3
25
1387.5
頂板 13 8 0.25
25
650
覆土 13 8 0.6
18
1123.2
高位水箱
GB50045-95(高層民用修建規劃防火標準)7.4.7.1規則(應該運用新標準2014的GB50016-2014):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儲水量,一類公共修建不該小于18m3。
GBJ84-85 (主動噴水救活體系規劃標準)第3.2.3條:主動噴水救活體系選用暫時高壓給水體系時,應設消防水箱,但可不大于18m3。
從現行的標準及所見到的資料里都沒有明確消防水箱中的消防儲水量是一個18m3還是兩個18m3。因室內消火栓用水量為40L/s);將GBJ84-85中的18m3理解為主動噴水救活體系10分鐘消防儲量(與原GBJ45-82第6.2.3修建物內主動噴水救活設備的用水量,按30L/s核算偶然)。因而規劃消防檢與主動噴水救活體系一起存在時呈現高位水箱中的消防儲量為36m3的狀況(其他狀況還多,紛歧一列舉了)。
含義
終究如何理解標準,選用何值(對一類高層而言)才是“安全適用”、“經濟合理”呢
18m3是指10分鐘消防總貯量,消防二字含義為:所有消防手段(包含消火栓和主動噴水救活體系),即不存在24m3或36m3的問題。闡明如下:
第一,一般說來火災產生時,假如有人在火災現場,則除了救活器等補救外,會動用消火栓救活,絕不會坐視不救而等候主動噴水救活體系動作,任其火災擴展(火災不到必定程序,一般主動噴水救活體系是不會動作的)。這樣在初起火災時,即消防隊抵達現場前之5~10分鐘內不可能有6~8股水柱一起運用救活,一般兩股水柱應為現實的,如不放心,加倍也只需4股水柱效果。
原因
這是由于:
(1)初起火災不大可能呈現火災層的上、下層一起“救活”;
(2)不大可能有多人一起救活,如有,那么在消火栓啟用一起定會按發動消防泵之按鈕,這樣就不存在儲量不夠的問題了。這個時期(5~10分鐘內)主動噴水救活體系一般不會動作,故18m3儲水量即便是有4股水柱作業,則10分鐘也只用去12m3。仍有6m3未動用。別的,有的規劃者在高位水箱的消火栓體系出水管上設置水流指示器(設置與否有爭論),當消火栓動用后,即便無人按消火栓箱處發動水泵按鈕,則因水流指示器動作,在消防控制室有燈光和音響信號,值班人員可根據狀況發動或“延時”發動消防泵。筆者不主張設水流指示器,更不主張由水流指示器信號經控制柜直接發動消防泵。
第二,當產生火災時無人在現場,如娛樂場所、庫房等等,則只需主動噴水救活體系作業,并且該體系只需有一個噴頭動作,壓力最初將在60秒內動作發出電信號,向控制中心報警,并經控制箱切換發動消防泵。即便幾個噴頭動作,18m3儲水量也只是動用約三分之一。
第三,當主動噴水救活體系不抱負,火災漫延、擴展,消防隊抵達現場,消火栓開始運用時,早已不是10分鐘的問題了,直接發動消防供水救活。此時高位水箱中仍有相當量的儲水。
第四,初起火災在5~10分鐘后,消防隊才抵達現場,在此之前一般說來,消防泵應沒有發動。假如發動了就不存在18m3儲水量夠不夠用的問題。假如沒有發動,則因高位水箱位下降到低水位(即消防儲量水位)時,日子水泵將發動供水。也就是說在火災產生后的5~10分鐘內,日子水泵繼續供水5~10分鐘,這樣因消防儲量已動用,實際上日子泵供水基本上是供應了消防用,因水位已可能是在消防儲量以下,日子出水管無水可出,亦即闡明供10分鐘內消防用水量不止18m3,是夠用的。
第五,假如由于是超高層修建或一般一類高層,因水箱設置高度不夠而設置增壓體系,那么關于高區(或叫上區)消防來說,高位水箱的消防儲水量單單對直接救活而言,其含義簡直為零。當然為了使增壓體系正常作業及中、下區來講,高位水箱之消防儲量仍然是有必要的。